
商标本身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的组合。但是不是所有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下面我们南昌恒立商标事务所给您介绍: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国外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商标虽然没有违反国家对商标注册的限制,但是下列的商标也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显著性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对商标构成要素的精心设计,使商标具有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得到公众认同,使商标产生显著性;)